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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莱山区
再次咨询律师
请大律师详细看完,说的有点多乱,谢谢。我弟管理某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设备实物与财务账。我弟明知许多不同设备的使用人,都时刻注意着他在未收回设备实物的情况下对设备销账,他也明知只要他一销账且不收回实物,许多使用人都会将固定资产设备偷盗。但我弟仍然将固定资产设备多次派发给以上所说的各使用人使用,有时派发时连使用人姓名、派发的何种设备都不登记,此时已造成许多设备被盗。即使派发时在财务账上做了登记,也在明知不收回设备实物而销账会造成设备被盗的情况下,签字对设备不收回而进行了销账(也有使用人签字),结果造成设备大量流失,损失几百万多。我弟与使用人未勾结也没有获利证据,我弟辩解不负责不承认偷送,其它使用人倒是一直说是我弟偷送的,这么多年来一直这样。我弟犯罪的证据充分不需再补充其它证据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