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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已解答)

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福山区

保险

我在的企业2005年才统一为员工缴纳劳动保险,以前的企业要求个人缴纳,但个人缴费单据上写的是公司名,这合法吗?我在吗才能要回这部分本应企业缴纳的这部分钱?2005年以前未缴纳的劳动保险费,现在要求企业补缴可以吗?企业不补缴怎么办?有时效规定吗?
谢谢!

该问题解答的有效期已过提问时间: 2010-09-18

律师解答

  • 回答:何智勇 电话:0535-6011330

    你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监察时效为两年。

    回答时间:2010-09-19
  • 回答:闫卓云 电话:3972388

    你陈述的情况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证明你是实际交款人;二是我认为已经超过申诉时效。

    回答时间:2010-09-19
  • 回答:张日军 电话:6262687

    严格地讲,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让职工自己缴纳,这是不合法的,你应当将自己缴纳费用的单据保管好,要求单位报销,不给解决,你有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因时间太长,长达五年多,已经超过时效,你的权利不一定能够得到保护。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

    回答时间:2010-09-19
  • 回答:田斌 电话:0535-2979204

    劳动争议的申诉有时效制度,具体情况要根据案情确定时效起止点。另关于保险的问题,要看企业的性质,不同性质的企业纳入统筹的时间不同。

    回答时间:201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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