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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芝罘区
房产纠纷
父亲去世后,由于没有留下书面遗嘱。因此四个子女和配偶都有继承父亲的那一份房产。大儿子花了两万元将小儿子继承父亲那一份买下,已达成协议并签字画押。之后四个子女到公证处公正,全部放弃继承权,由母亲继承。母亲又将房产转赠给大儿子,已做公证。
其中有一样,当时只对父母的北屋两间进行了公正是30平方,所对应的院子40平没有另作公正说明。不知在法律上院子是不是正屋的附属,需不需要单独说明?不知这能否上诉将院子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