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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福山区
我应该怎么办?
我在一单位工作8年多,06年4月份进厂,08年1月份单位和我签定的合同,期限为2年。10年和我第二次签的合同,期限为3年。13年在我知道合同到期后,我找到人事部又签了3年的合同(当时不知道合同签定2次后,可以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我的劳动合同是15年12月31日到期,而现在部门经理说公司要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裁员,也没有裁员的名单,只是说谁工作态度不好,水平不高,就是裁员的对象。上个月13号发工资时我才1800元,(平时工资都是3500左右,由于上个月家里事多,加在一起请了12天半假,请假是经过批准的,我自己怎么算工资也是少发了500到600。我签的劳动合同里的工资是市里的最低工资标准,去年工资是9元每小时,加班按劳动法规定算,而今年工资改革一小时15元,加班也按1小时15元算,)。感觉自己的工资少了,所以找了车间主任(他给我核算工资),他说是经理让他这样算的(也就是按去年9元每小时算),我问为什么降工资,主任说他也不知道。只是经理这样和他说的,他就这样办了。我想知道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办?还有我06年,07年两年单位没有给我交纳保险,我在15年底合同到期后可以要求单位补交吗?像我这种情况在合同到期后有补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