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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已解答)

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长岛县

房产价格不公平

律师,你好!百忙中打扰您,希望能够向你咨询一些法律问题。本人于2009年年底买房一套,当时价格10000,但相同相同小区相同楼房,相同楼层,在2010年4月份出售都降价3000多块,我想咨询下,这种是否属于开发商的欺骗行为?这种差额还能不能找回?谢谢

该问题解答的有效期已过提问时间: 2012-05-02

律师解答

  • 回答:闫卓云 电话:3972388

    买卖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不能以市场行情认定欺诈。

    回答时间:2012-05-06
  • 回答:徐学春 电话:---

    如果没有相关约定或是开发商的故意行为,是不能找差的。。。。。。。。。。

    回答时间:2012-05-04
  • 回答:曲延兴 电话:0535-2979219

    这种情况属于市场行情,不属于欺诈,不能要回差额。

    回答时间:2012-05-03
  • 回答:夏春清 电话:0535-2123133

    房价的跌涨是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不是开发商所控制的,所以开发商不存在欺诈问题,一般情况下,此差额是不能退还的。

    回答时间:2012-05-03
  • 回答:张日军 电话:6262687

    这属于市场行情行为,不应该属于欺骗。找回差价很难的。

    回答时间:2012-05-03
  • 回答:张旭波 电话:17505358099

    其它楼房的价格是客观情况而不是欺诈(欺诈是开发商隐瞒事实真相,或告知你虚假事实),不能找回差额。

    回答时间:2012-05-02
  • 回答:杜永胜 电话:15963525576

    开发商不存在欺骗行为,房屋买卖是双方自愿的,房屋也是一种商品,价格也是随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化而发生变化,有升就有降,买方应当能预料到房产价格的增加或降低,除非你们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房价下降开发商要退还差价,否则差额是不能退回的。

    回答时间:20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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