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已解答)
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长岛县
房产价格不公平
律师,你好!百忙中打扰您,希望能够向你咨询一些法律问题。本人于2009年年底买房一套,当时价格10000,但相同相同小区相同楼房,相同楼层,在2010年4月份出售都降价3000多块,我想咨询下,这种是否属于开发商的欺骗行为?这种差额还能不能找回?谢谢
律师,你好!百忙中打扰您,希望能够向你咨询一些法律问题。本人于2009年年底买房一套,当时价格10000,但相同相同小区相同楼房,相同楼层,在2010年4月份出售都降价3000多块,我想咨询下,这种是否属于开发商的欺骗行为?这种差额还能不能找回?谢谢
买卖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不能以市场行情认定欺诈。
如果没有相关约定或是开发商的故意行为,是不能找差的。。。。。。。。。。
这种情况属于市场行情,不属于欺诈,不能要回差额。
房价的跌涨是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不是开发商所控制的,所以开发商不存在欺诈问题,一般情况下,此差额是不能退还的。
这属于市场行情行为,不应该属于欺骗。找回差价很难的。
其它楼房的价格是客观情况而不是欺诈(欺诈是开发商隐瞒事实真相,或告知你虚假事实),不能找回差额。
开发商不存在欺骗行为,房屋买卖是双方自愿的,房屋也是一种商品,价格也是随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化而发生变化,有升就有降,买方应当能预料到房产价格的增加或降低,除非你们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房价下降开发商要退还差价,否则差额是不能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