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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芝罘区
市总工会对职工住院补充保险理赔的解释是否合法?
以下是市总工会的两条解答:
8.发生住院费用后,如何计算报销费用?
答:举例说明:某职工会员在二级医院住院共发生住院费用是30000 元。其 中:社保不报销的费用是 4000 元(包括:个人全额自负部分 2000 元, 部分自负部分 1400 元,各项不报销杂费 200 元,二级医院起付线是 400 元)。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是 26000 元(已达到理赔标准 0.8 万(含)-5 万元区间),假设 26000 元社保按照 80%比例报销,那么社保能报销 20800 元,余下的 20%是 5200 元,本保险就按照 65%的比例再给予报销,报销费用是 3380 元。
21.单位已为职工或自行购买了类似的商业保险,有无冲突?如何报销?
21.答:没有冲突。选择先在哪家报销都可以,如先选择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报销的话,我们按照保险公司报销后剩余的部分再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举例说明:还是以第8 条为例:假如在别的保险公司先行报销了3380 元,个人还剩余 1820(5200-3380)元没报销,我们就按照剩下的 1820 元的 65%比例再报销,报销费用是 1183 元。实际个人只承担了 637 元。
请问:第21条的解答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有我们在哪里能查到具体条文。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解释是否违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