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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已解答)

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招远市

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

本人从1993年至今在招远市公安局下属的一个派出所工作,期间一直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也一直未达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近期招远市政府下发规范编外用工的文件,要当地镇政府从2008年1月1日起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这样做合理吗?那2008年以前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承认吗?以前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有办法追回吗?

该问题解答的有效期已过提问时间: 2011-08-26

律师解答

  • 回答:何智勇 电话:0535-6011330

    你2008年之前与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也应当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支付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要求单位补发,但主张时注意时效问题。

    回答时间:2011-09-01
  • 回答:于澄 电话:---

    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且补偿以前的工资差额,可以和单位协商。

    回答时间:2011-09-01
  • 回答:张日军 电话:6262687

    这样做是合法的。你2007年以前与单位之间系雇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对于以前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回答时间:201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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