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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招远市
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
本人从1993年至今在招远市公安局下属的一个派出所工作,期间一直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也一直未达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近期招远市政府下发规范编外用工的文件,要当地镇政府从2008年1月1日起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这样做合理吗?那2008年以前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承认吗?以前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有办法追回吗?
本人从1993年至今在招远市公安局下属的一个派出所工作,期间一直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也一直未达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近期招远市政府下发规范编外用工的文件,要当地镇政府从2008年1月1日起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这样做合理吗?那2008年以前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承认吗?以前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有办法追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