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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芝罘区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
老家有院平房,有产权证。房子一直对外出租。2010年10月份有个承租户欲买下该房。当时双方签了合同,约定在腊月20日之前,乙方交清房款。但是截止到2011年3月底,乙方一直没有付清房款,只付了70&,中间我们也没有催缴。后来经朋友提醒,房子卖得太便宜,加之乙方并未按照合同交清房款。随后我们做出不卖房子的决定,且告知乙方,但乙方坚决不接受退款,而且拒不搬出房子。乙方从去年10月起就未再付房租。我想咨询一下,在这个过程中,他未按照合同付清全款是否已构成违约行为,而我们随后作出不再卖房的决定是否也算违约?乙方在我们告知不卖房的决定后第二天就拿着余款和违约金来,但我们没有接受。目前他赖在我们房子里拒不搬出,我们应该怎么来解决?可以走法律程序吗?
如果我们后期反悔卖房也属于违约行为,打官司的话,法院会要求我们必须卖房给乙方吗?如我们真的不想卖了,可以赔付违约金吗?现在是我们确实不想卖了。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