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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牟平区
各县市行政立规的合法性
各县市在农村承包土地使用上,各有自己的立规。突出表现在:在政府认为可能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范围内,为了在开发时更多地减少搬迁难度和补偿数额,自行规定了一些不准建设,而有些农民要搞自主经营项目,比如:大棚种养果蔬、菌类农产品、水产养殖、大棚畜牧养殖、农副产品粗加工业等,难道这些不在农民承包年限内自主使用承包地的范围内吗?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地方那个政府为何要横加干涉?土地财政究竟还要走多远?如果我们农民联名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对这种不合法的(地方行政文件)规定之行为进行行政诉讼,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是否可以,究竟有没有获胜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