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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烟台市
关于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时效问题
本人作为胜诉方,于2021年3月20日取得了法院民事判决书;随即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于2021年5月11日法院下发了强制执行裁定书,正式立案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院调解,被执行人同意分期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在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我与被执行人在2021年8月15日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在法院执行局正式备案;《执行和解协议》规定被执行人从2021年8月开始,每月20日前给付我5万元,分40期完成给付义务;协议签署后,执行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下发了终结强制执行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按照协议,每月20日前能完成当期给付义务,但履行16期后,于2023年1月20停止付款,经多次协调后未果,我想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现咨询:
1、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2、这个时效的起始点应该从以下哪个时间点开始计算?
a.2021年3月20日,
b.2021年5月11日,
c.2021年8月15日,
d.2021年8月23日,
e.2023年1月20日.
该信息有效提问时间: 2023-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