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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芝罘区
农村宅基地使用
之前家里批了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建房,使用者系家中老人名字,老人无能力建房,经全家协商,及村委协商由第四子全资自己建设,房屋建设的全部费用都由四子自己出,土地使用税都由其一人出,老人及其它子女未出任何费用也未参与建设。现在老人双双巳过世,建设的房己升值,其它三子女出来巳此房屋是老人的遗产为由,争夺此房产。另外,这个房产当时村委都没有办房产证,同时批地的都没办房产证,是村集体当时不知为什么没给办,地都是合法用地。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有使用权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