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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已接洽)

委托标题: 拖欠工资
地  区: 芝罘区
发布时间: 2011-03-09
有效时间: 2011-04-08
审核状态: 通过审核 发布人有明确委托律师意向,请诚信且有实力的律师积极接洽
案件详情: 敬爱的律师;你好,我是一名老工程师。原就职于某镇上的建筑公司,现病退在家。事情是这样的,我于1988年获得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当时建筑公司要施工,必须要有资质,所以1989年我被建筑公司聘任为助理工程师,一聘就是八年,自1989看至1997年,聘书中写明“聘任单位要保证受聘人享有政策规定的工资等待遇”。根据中央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已有类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的精神,本人在建筑公司领取工资是理所当然的。并且我的任职资格证书至今没归还我。至今我也没有收到分文工资。从1995年以来,本人多次向建筑公司领导请求,没有一点回音。现在本人病残,生活很困难,不能自理,还要家人照顾,不知道我该怎么做才能要回我的所得。

律师解答

隋明训  律师   TEL: 5810299

你聘书上约定的工资要受到法律的保障,我认为应当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已经向聘用单位提供了劳务,即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上班;2,与聘用单位有劳动合同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3你被聘用期间没有在其他单位退休;4,主张权利时没有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这样,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聘书的说明要求工资。否则你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其他法律关系,这是要看你们之间的约定的费用及给付办法,依照你们之间约定权利、义务进行处理,且不超过诉讼失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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