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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芝罘区
车辆买卖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出现伤人事故
您好路律师,我的一辆小轿车已经卖出,对方已经给车款,我给对方出具收据,在对方手里。因未过户对方写一证明,因车已开走但未过户,出现任何事故与原车主无关。现在的情况是:因他户籍是海阳,车落户要在海阳,已经在芝罘区这边的二手车交易办好手续,并提档,已经通过车管所将一切手续寄往海阳,对方在回海阳路上出现伤人事故。现在又两种说法,一种是,现在行驶证还是我的名字所以如果现肇事方如果不赔偿,伤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我,由现车主赔偿。另一种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不知道那种说法准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