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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开发区
土地合同租赁
2002年修高速公路,用本人土地,修绿化带.签定租赁合同.(合同期为10年)后本村转非,去年以转非不拥有土地为由,不再给付租金.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合理吗,合同是否有法律效益啊?
该问题解答的有效期已过提问时间: 2011-06-01
2002年修高速公路,用本人土地,修绿化带.签定租赁合同.(合同期为10年)后本村转非,去年以转非不拥有土地为由,不再给付租金.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合理吗,合同是否有法律效益啊?
这种不给租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未到期,对方是违约的,应当依法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你的损失。建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你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