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日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通过被告购买第三人李召位于莱山区城北街8号楼1单元18号房屋一栋,购房款785000元。美南中介分别于2016年10月30日和2016年11月1日代卖方李召收取我的意向金2000元和定金18000元。2017年4月26日原告已付清购房首付款285000元给卖方李召,剩余房款50万元也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给李召。现该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但美南中介却不予返还其代收的意向金和定金。我多次找被告协商,均被告诉不给退钱。
2017-11-27 11:35
2016年11月2日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通过被告购买第三人李召位于莱山区城北街8号楼1单元18号房屋一栋,购房款785000元。美南中介分别于2016年10月30日和2016年11月1日代卖方李召收取我的意向金2000元和定金18000元。2017年4月26日原告已付清购房首付款285000元给卖方李召,剩余房款50万元也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给李召。现该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但美南中介却不予返还其代收的意向金和定金。我多次找被告协商,均被告诉不给退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