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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未接洽)

委托标题: 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
地  区: 芝罘区
发布时间: 2010-03-19
有效时间: 2010-03-26 已过期
审核状态: 通过审核 发布人有明确委托律师意向,请诚信且有实力的律师积极接洽
案件详情: 甲、乙、丙三人合伙入股于1999年开一有限公司,甲为公司法人代表及执行董事,乙、丙为股东。公司于2009年1月关门倒闭。倒闭时公司欠甲40余万元,乙19余万元。2009年2月份一修理厂包赔该公司16万元,甲分得13万元、乙分得3万元。
问:甲构不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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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张有能  律师   TEL: 0535-2979211

关键看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以及公司是否还有外债,如果没有外债,且公司已清算,按照清算协议分得该款项则不属于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

刘桂林  律师   TEL: 0535-6273078

这个案子案情没交待清楚,三人各自的股份是多少?公司解散时是否清算过?清算时各股东都承担什么责任?公司亏损各股东如何分配?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时不存在公司欠股东款项的问题,只能算是股东投资损失。因而这问题因案情没交待清楚无法给出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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