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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已接洽)

委托标题: 房产公证
地  区: 芝罘区
发布时间: 2010-11-22
有效时间: 2010-12-22
审核状态: 通过审核 发布人有明确委托律师意向,请诚信且有实力的律师积极接洽
案件详情: 婚前购房合同是老公的名字,婚后因无房产证没法过户给我,所以我们夫妻间想写一份书面约定,约定该

房产为我夫妻共同财产,不知道我们自己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需要公证呢?

律师解答

闫卓云  律师   TEL: 3972388

按照现有的物权法,物权以登记为准。因此,为避免纷争,应当先公证再过户。否则对方还可能自行处分。

友情提示:只有确定有意向委托律师时,才发布为案件委托,否则请在这里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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