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未接洽)
委托标题: | 撤销烟台市公安局强制机动车玻璃刻蚀识别号码的通告 |
地 区: | 招远市 |
发布时间: | 2010-11-21 |
有效时间: | 2010-12-31 已过期 |
审核状态: | 通过审核 发布人有明确委托律师意向,请诚信且有实力的律师积极接洽 |
案件详情: | 1.烟台市公安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所从事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其关于机动车玻璃不刻蚀识别号码,就不给予年审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玻璃刻蚀自然属于行政性收费。《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第六条 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为依据。第十一条 设立行政性收费(二)市(地)范围内的收费,由市(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显然,烟台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年审强制玻璃刻蚀收费的行为,既没有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为依据,也没有烟台市政府的公告行为,也没有报请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2..2010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规定 9.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烟台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动车玻璃刻蚀识别号码的通告,是公安局内部管理文件,而不是规范性文件,退一步讲,即使规范性文件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3..烟台市公安局玻璃刻蚀的票据是商业税务发票,而不是行政性财政票据。显然,玻璃刻蚀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公安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是无权从事商业行为活动的。 不言而喻,烟台市公安局强制玻璃刻蚀收费的行为违法了法律规定,对此,可以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车管所不予登记年审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
只有律师会员可以接洽案件,请律师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