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已接洽)
委托标题: | 协议 |
地 区: | 芝罘区 |
发布时间: | 2011-06-20 |
有效时间: | 2011-07-20 |
审核状态: | 通过审核 发布人有明确委托律师意向,请诚信且有实力的律师积极接洽 |
案件详情: | 我准备将用自已住宅(平房)办理工商执照。村居委会要求签订如下协议:
居民* * * 因办理工商登记,需居委会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该证明仅限于办证使用,该房性质不变,属住宅用房,今后拆迁时与其他居民住宅使用统一政策。 居委会(签章) 居民(签字) 年 月 日 请问是否合法?如与拆迁是否享受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按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至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地点相一致的,按实际经营使用的合法建筑面积和批准经营类别(生产及仓储类、办公及公益类、商贸及服务类),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0个月的利用住宅营业的补助费。请指点,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