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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交房
2011年5月买房,房屋总价142900元,其中在农业银行贷款98000元,期限十年,合同约定2012年3月31日交房,至今未交合同约定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1 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1.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向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请问现在该怎么办,是退房?退房后贷款如何处理?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我能得到多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