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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
我被犯罪份子逼迫写了4万块钱的欠条,报案之后,分管的派出所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处理完毕,在此过程中,在另一管辖的派出所的范围内,又被犯罪份子殴打并把价值7万多元的车抢走,后被公安找回,但是当时因欠条的案子未处理完毕,不能证明欠条是逼迫写的,所以按经济纠纷以治安处罚处理完毕。现在欠条的案子已经调查清楚,准备送交检察院,但是公安内部说,这4万块钱,因为我们没有给犯罪份子,所以属于敲诈未遂,虽然数额巨大,但是因为没有给他们钱,这个估计最后也是判缓刑。但是欠条的事情现在已经调查清楚是属于敲诈勒索,那抢车的案子也不应该属于治安案件了,应该要两案合一吧?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安将抢车的案件重新处理。这样数罪并罚,犯罪份子是否应该判刑?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