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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开发区
暧气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供热时间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应不低于16℃;盥洗室、厕所、厨房温度应不低于12℃。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市供热燃气管理处表示,用户家里如果暖气不热,可让供热企业去测温,但如果对供热企业测温结果表示怀疑的话,也可要求市供热燃气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前去测温
请问这个合理合法吗?
该问题解答的有效期已过提问时间: 201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