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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招远市
交法条例69条与交法57如何区分主责与次责
2023年08月14日13时35分,A骑电动自行车, 沿河东路由北向南停在招远市河东路金泉世家西门处,后向东转弯,与由北向南B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相撞(该路段由南向北为单行线),致双方车损,AB伤。当事人A未让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第六十八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B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该信息有效提问时间: 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