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上问法 > 法律咨询 > 详情

咨询问题(已解答)

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招远市

交法条例69条与交法57如何区分主责与次责

2023年08月14日13时35分,A骑电动自行车, 沿河东路由北向南停在招远市河东路金泉世家西门处,后向东转弯,与由北向南B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相撞(该路段由南向北为单行线),致双方车损,AB伤。当事人A未让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第六十八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B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该信息有效提问时间: 2023-08-24

律师解答

  • 回答:杜永胜 电话:15963525576

    主要是根据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大小应当由交警部门依法认定。

    回答时间:2023-08-29

我要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查看全部留言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胶东在线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胶东在线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您在胶东在线留言板发表的言论,胶东在线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胶东在线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胶东在线版权所有

网站简介网站地址标识说明广告服务联系方式法律声明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