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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已解答)

提问:胶东在线网友 地区:芝罘区

借款纠纷

您好,我于2011年1月份借给某单位100万,借款合同是月息3.5%,先付息,半年期限,实际支付79万元。到期后又多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半年一签,并增加了借款数额,本金增加到300多万。后来该单位没有钱了,就没钱换本付息。到今年上半年通知去对账,她们从2011年1月份开始,全部按月息2%计算,并且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基数计算利息,即第一笔按80万计算利息,以此类推。我现在手里最后一份借款合同本金200万,利息几十万。现在该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卖了,在银行贷了一部分钱,想按他们自己的算法还钱,我债主们都不同意,请问我以前的合同都履行完了(共10个合同期),还应该从第一期合同重新计算吗?如果我起诉他们,已履行完的合同不能重新计算,让他履行最后一份合同行吗?

该问题解答的有效期已过提问时间: 2016-10-12

律师解答

  • 回答:闫卓云 电话:3972388

    案情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回答时间:2016-10-18
  • 回答:杜永胜 电话:15963525576

    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计算利息,由于存在复利情况应当重新计算利息。

    回答时间:2016-10-17
  • 回答:曲延兴 电话:0535-2979219

    每一期的借款都应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

    回答时间:2016-10-16
  • 回答:单民强 电话:15192330999

    你好,首先你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二是存在复利的情况;三是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由于你的描述的信息不够详细,建议当面咨询律师更为准确。

    回答时间:2016-10-14
  • 回答:徐学春 电话:---

    总的原则是要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包括本金,利息等。。。。。。。。。。。。 具体可当面咨询本律师,以进一步分析,确定全面的维权方案。。。

    回答时间:2016-10-13
  • 回答:张日军 电话:6262687

    应该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超出36%利息无效...建议当面咨询律师,研究维权对策...

    回答时间:2016-10-13
  • 回答:秦汉唐 电话:---

    法定年息24%;年息超过24%不到36%的,已履行完毕的,不能主张返还;年息超过36%的,可以主张返还超出36%的利息。

    回答时间: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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